中華民國世新大學校友會總會章程

98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6年12月17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7年11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8年11月30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年11月28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世新大學校友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凝聚校友情誼,促進校友團結,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各縣市地區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校友聯繫,推動校友聯誼,增進校友情誼。
二、 協助母校之建設及其發展。
三、 協助母校辦理校內外有關活動。
四、 整合會員資源、協助會員推展事務與活動。
五、 辦理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母校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母校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一次繳納定額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各地區成立之母校校友會、系/學友會及其他以本校校友為主體設立之社會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其選派與解任,均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四、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為本會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資格者,則具有二個以上之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代表個人有前項情事者,其所屬團體會員應即另行選派他人擔任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自退會聲明送達本會時起,發生退會效果。
會員退會或出會後,已繳會費不予退回。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程。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與授權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名、其他工作人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捐款。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8年11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90194949號函准予備查。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世新大學校友會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凝聚校友情誼,促進校友團結,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各縣市地區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校友聯繫,推動校友聯誼,增進校友情誼。
二、 協助母校之建設及其發展。
三、 協助母校辦理校內外有關活動。
四、 整合會員資源、協助會員推展事務與活動。
五、 辦理其他合於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母校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母校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一次繳納定額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各地區成立之母校校友會、系/學友會及其他以本校校友為主體設立之社會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其選派與解任,均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四、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為本會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得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會員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資格者,則具有二個以上之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代表個人有前項情事者,其所屬團體會員應即另行選派他人擔任會員代表。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並自退會聲明送達本會時起,發生退會效果。
會員退會或出會後,已繳會費不予退回。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程。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與授權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名、其他工作人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 捐款。
三、 基金及其孳息。
四、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8年11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9019494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