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之數額與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與議程。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與授權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名、其他工作人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